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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濫發電子訊息條例獲通過 (17:08)
2007年5月23日

立法會三讀通過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條例草案,在新例下,市民可選擇不再接收促銷的訊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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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例草案規定,發訊人可向收訊人發送電子訊息,但必須提供運作正常的取消接收選項,讓收訊人可要求發訊人停止向其電子地址發送電子訊息。收訊人可選擇不再接收所有電子促銷商發出的商業電子訊息,若促銷者繼續發出訊息,初犯最高罰款十萬元,再犯罰五十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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